每當名人久病厭世,安樂死、安寧緩和醫療就成為熱門討論議題,畢竟許多人年老後久病在床,甚至不幸中風而被醫師強制以儀器「續命」而生不如死!
其實民國108年1月6日上路的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(以下簡稱《病主法》)已支持國民在罹病前預立醫療決定(Advance directive,AD),決定未來若重病或彌留時,可拒絕以「醫療介入」的方式維持生命、免於續命的痛苦。其精神與安樂死、安寧緩和醫療的DNR相像,許多人混為一談,甚至因而對此感到恐懼,形同放棄了選擇人生最後一哩路的權利。以下療日子為大家整理病主法的精神,以及其與安樂死、安寧緩和醫療的差異。
什麼是病主法?
《病主法》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,也是亞洲第一部完整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,不同於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,其適用對象不再限於末期病人,共有5款臨床條件:
- 末期病人。
-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。
- 永久植物人狀態。
- 極重度失智。
- 法定疾病: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的情形。
※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中,5款臨床條件的認定除了需要2名相關專科醫師,還要至少2次的緩和醫療團隊照會諮商才能確認,並且預立醫療決定都要有2位見證人(或經公證)、寫成書面記錄、並註記在健保卡才能生效。
病主法與安樂死有什麼差別?
什麼是安樂死?
安樂死(Euthanasia)一般是指患有不治之症、瀕臨死亡的患者,因為當前醫療條件無法解決其痛苦,故由患者本人或其親屬提出,經過一定的審核程序,由醫生用主動的對策,使其在無痛苦的狀態下結束生命。
安樂死分為3種:
- 主動/積極安樂死(active):由醫師對患者施以致命藥物或採取某種措施,加速患者死亡。
- 被動/消極安樂死(passive):由醫師移除維持患者生命的維生系統。
- 協助自殺(assisted suicide procedure):醫師提供致命藥劑,再由患者自行施打。
病主法與安樂死的差別在於,安樂死可「積極協助」患者加工自殺,而病主法只有「消極地」放棄維生醫療儀器,不再延長患者的生命。
安樂死為什麼有爭議?
反對安樂死的人認為,現階段無藥可治的傷病,隨著醫療科技的進展,或許未來會有一線治癒的曙光。另外,就算患者願意安樂死,誰有權利幫患者終止生命?
也有反對者擔憂如果安樂死合法化,而配套措施不夠縝密完善,恐怕會被不肖子孫利用、讓患者簽下安樂死同意書,終止不該終止的生命。
什麼是安寧緩和醫療?
安寧緩和醫療的服務對象是末期病人,希望能減輕其痛苦,使其擁有生命尊嚴與生活品質,並在妥善照顧下安然辭世,也希望讓陪伴的家屬們在此階段渡過哀傷。安寧團隊將提供患者及家屬「身心靈」的全方位照顧,讓「生死兩無憾」。當患者的傷病加劇,可由患者或家屬同意DNR,在最後階段放棄心肺復甦術,讓患者免於痛苦。
DNR(不施行心肺復甦術)是什麼?
DNR全名為Do-Not-Resuscitate,也就是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」。當患者發生嚴重傷病,經醫師診斷為不可治癒,且病程進展至死亡無可避免的狀態時,患者或家屬可同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,簽下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,放棄施行心肺復甦術(包括氣管內插管、體外心臟按壓、急救藥物注射、心臟電擊、心臟人工調頻、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)。
同意DNR之後 醫生就不救了嗎?
這是一大迷思,甚至讓某些人以為可同意DNR的安寧緩和醫療就是「放棄治療」!
同意了DNR之後,醫生就不會努力救人了嗎?其實仍必須由「患者當下的狀況」來判斷。如上所述,要實施DNR須符合「由2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」、這個條件;所以,就算簽了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,只要患者未經醫生判定為「不可治癒,且病程進展至死亡無可避免的狀態」,醫護人員仍會盡力搶救生命。
安寧緩和醫療&病主法的差別
安寧緩和醫療之下的患者,決定實施DNR而簽署的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,與《病主法》法源之下簽訂的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(AD)並不同。前者只適用於末期病患,而後者的適用對象擴大至5類族群(請見「什麼是病主法?」一條),除此之外,拒絕的醫療範圍、保障程序也不同。
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| 預立醫療決定書 | |
法源 |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| 病主法 |
適用疾病 | 末期病人 | 1.末期病人。 2.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。 3.永久植物人狀態。 4.極重度失智。 5.其他經衛福部公告的法定疾病。 |
拒絕的醫療範圍 | 1.拒絕心肺復甦術(CPR) 2.維生醫療 3.緩和醫療 |
1.維持生命治療 2.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|
保障程序 | 1.意願人簽署「意願書」便生效 2.患者失去意識時可由最近親屬簽具 |
1.參加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 2.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註記至健保卡 3.可指定「醫療委任代理人」 |
療日子小叮嚀:簽預立醫療決定書時 5類人不可當見證人
預立醫療決定書(AD)必須經2位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簽署,或是直接至公證人面前簽署並辦理認證,否則就不具備效力。預立醫療決定書的見證人必須由法律上完全行為能力人擔任,且必須注意有5種人不可擔任見證人:
- 醫療委任代理人
- 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
- 意願人之受遺贈人
- 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
- 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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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臺北市立聯合醫院、高醫醫訊、安寧照顧基金會
圖片來源:療日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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